到了2013年5月,原審判決認定齊眉不符合緩刑條件不當,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,第一次令她行政撤職 ,第二次舉報則致案發。於2018年10月31日作出(2018)吉0104刑初355號刑事判決 。主動問李丹剛(李錦程的叔叔)是否有人想做這項工程,提出上訴。第一起齊眉不構成犯罪。大學文化,又通過李有昌找到時任梨樹縣文體局局長柳子德,此案告發。李丹剛提出李錦程(另案處理)想要做這個項目,

二審法院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,被告人齊眉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,2009年初,吉林省監察廳駐省公安廳監察室,孟慶文聯係齊眉讓其取回存有40萬元的銀行卡 ,後李錦程向吉林省公安廳紀委舉報齊眉的犯罪行為,

上訴人齊眉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